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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求副教授等参加2014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作者:管理员03学工 发布时间:2014-12-08 阅读量:


1129日,2014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在华中农业大学召开。来自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以及全省人大、法院与检察系统等实务部门代表共150余人参加了本届年会。我院廖建求副教授、梁涤坚副教授及张静等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年会。

大会开幕式在华中农业大学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敢生主持,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彭方明,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长健,武汉市法制办主任彭国元,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书芹,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书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大洪分别致辞。

开幕式后,共有5位老师、博士进行了大会主题演讲。我院法学系主任、省法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廖建求副教授作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析——以外部性为理论视角》的主题报告。他指出,虽然“四中全会”强调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调节会出现失灵,同时政府进行干预是也存在政府失灵,这些都是外部性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及其具体制度既是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又是治理政府失灵的有效途径;国家在不同的语境下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其中“福利国”和“法治国”是比较重要的面相,“福利国”要求国家关注民生问题,“法治国”要求国家的职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发挥作用,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的完善就是“民生法治”的表现;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会引起“诉讼洪水”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黎江虹点评时指出,廖老师的研究体现了经济法从体系前研究转向体系后研究的精细化特点,是对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有效探索;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不仅限于受损个体,可以不要求具体实际损害的发生因为“凡是违法即为损害”。

下午,大会分别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主题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四楼、五楼会议厅进行了学术研讨。我院梁涤坚副教授应邀出席宏观调控法研讨会场并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角色偏离及回归路径分析》和《从盐业体制改革看国家干预的效力》两篇论文进行了点评。他指出,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承担着保障经济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任,履行好政府这一职能,就必须发挥经济法对公权力的控制作用,让政府在恰当的时间发挥正确的作用。他沉稳的台风和充满人性关怀的评论博得与会学者的阵阵掌声。

在闭幕式上,宁立志对此次年会进行总结,向青年法学家们提出了四点期望。我校共向大会提交论文6篇,廖建求、张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析——以外部性为理论视角》一文获得一等奖,梁涤坚和湖北轻工大学梁晗煜合作的《采矿权银行抵押的法律困境》一文获得三等奖。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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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廖建求副教授作大会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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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梁涤坚副教授(右一)作学术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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